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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 2026 年第 49 号公告: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
管理员
2026-10-20
新闻资讯
10 月 19 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49 号公告,公布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。这是我国根据无人机产业技术发展最新情况,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作出的一次精准校准。
一、法律依据与出台背景
公告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,经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批准。
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,此次涉及的无人机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,优化调整相关措施,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。同时,中方致力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,对符合规定的出口许可申请将依法予以批准。
二、管制物项范围:十三类物项,指标量化
公告共列明十三类管制物项,全部以具体技术指标界定,出口企业可对照自查,主要包括:
整机类
:视距外可控飞行、续航 30 分钟以上且抗 46.3 公里 / 小时阵风,或续航 3 小时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艇;航程 300 公里以上、具备自主飞行控制或可挂载 80 升以上喷洒装置的无人机。
动力类
:15420 米以上高空飞行发动机、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的航空发动机、推力 400 牛以上的涡轮喷气发动机。
配套设备类
:专用自动驾驶仪、云台稳定设备、任务载荷设备、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30dBm 以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、一站控多机超过 10 架的通信系统。
部件与技术类
:额定电压 48 伏以上、功率 3 千瓦以上的无刷电机及电子调速器、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;飞行控制、集群控制、自主导航、感知避让等软件与技术;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。
公告同时明确,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在管制范围。
三、许可管理与便利措施
出口上述物项,出口经营者应依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,并如实向海关申报物项特性指标,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 "属于出口管制物项"。
三项便利安排:
9A012.a.1 类物项出口,可通过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;
参加境内外展览会(防务展、警务展除外)并原样复运的展品,可走登记放行通道;
建立内部合规制度、运行良好且具有稳定出口记录和最终用户的企业,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。
四、对出口企业的合规提示
一是对照公告所列海关商品编号和技术指标,全面梳理本企业出口产品是否落入管制范围;二是规范报关申报,对接近管制指标的产品也应如实申报特性信息;三是有长期出口业务的企业,应尽快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,为申请通用许可创造条件。
对违规出口、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,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五、政策导向
商务部表示,动态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。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,部分原属先进的产品已成为大众消费类产品。本次优化调整,既是基于产业和技术最新情况作出的适应性安排,也充分表明中方坚决反对无人机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,同时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正常国际贸易与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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