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解读: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837号)

一、政策基本信息

索引号:000014349/2026-00036
主题分类:商贸、海关、旅游\对外经贸合作
发文机关:国务院
成文日期:2026年05月05日
发布日期:2026年06月01日
发文字号:国令第837号
施行时间:2026年07月01日
2026年6月1日,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7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,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该《规定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领域的高位阶行政法规,全文共34条,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新阶段。
此前,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主要依托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开展,制度层级较低、规则体系分散,难以适配当前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需求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形势。本次新规立足统筹发展和安全、统筹国内和国际,系统整合过往改革实践成果,统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则,补齐风险防控、权益保障、合规监管制度短板,构建起开放赋能、安全兜底、合规可控的现代化对外投资治理体系,对推动我国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。


二、政策制定背景

近年来,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,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,市场主体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供应链合作的深度、广度不断提升。与此同时,全球地缘政治格局加速调整,单边主义、贸易保护主义持续抬头,境外投资面临的地缘风险、政策风险、合规风险显著上升。
原有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短板,制度层级不高、规范范围有限,长期以来仅对企业类投资主体形成约束,对社会组织、居民个人等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缺乏统一规范,存在监管盲区、服务缺位、维权无据等问题,难以适配多元化、常态化的跨境投资发展趋势。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、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部署,国家启动专项立法工作,将长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、监管经验固化为行政法规制度。本次立法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多轮面向中央单位、地方政府、市场企业、行业协会、专家学者开展调研征求意见,充分吸纳各方合理诉求,制度内容兼具针对性、实操性和前瞻性,能够有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,兼顾开放发展与国家安全双重需求。


三、核心制度变革

本次《规定》最核心、最突破性的制度调整,是全面拓宽对外投资主体监管范围,实现境内投资主体全覆盖管理,彻底改变以往仅针对企业境外投资开展监管的单一模式。
《规定》明确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,统一适用本规定管理,监管主体涵盖三类:一是中国境内各类企业;二是境内合法注册的其他社会组织;三是境内居民个人。该界定实现市场主体全覆盖,补齐了个人境外投资长期无统一监管规范的制度空白。
同时,新规细化明确对外投资法定内涵,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,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、权益或者提供融资、担保等方式,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(地区)企业、资产所有权、控制权、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各类经营活动,涵盖直接投资、间接投资、跨境赋能、权益布局等全部跨境投资行为。
此外,境内主体对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的投资活动,参照本规定执行,实现全国全域跨境投资规范化治理。


四、总体工作原则与发展导向

《规定》明确,我国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,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统筹发展和安全、统筹国内和国际,健全现代化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,持续提升对外投资发展质量和水平,推动国际经贸合作互利共赢。
在对外开放层面,国家持续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,扎实推进高质量共建“一带一路”,完善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,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,深化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,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,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。
在市场发展层面,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,充分保障投资者经营自主权,支持各类主体自主决策对外投资项目、自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,实行自主决策、自担风险、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营模式,不干预合法合规的正常跨境投资经营行为。
在主体责任层面,压实各类投资者合规主体责任,明确要求所有对外投资主体严格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、国际惯例和商业道德,尊重东道国地域文化和民俗习惯,主动履行社会责任,规范经营行为,严禁扰乱国际市场秩序、破坏生态环境、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,坚决杜绝危害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各类行为。


五、全方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

为持续优化对外投资营商环境,助力市场主体稳妥出海发展,《规定》构建多维度、立体化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,统筹各方资源完善服务支撑,推动贸易投资一体化发展。
一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整合外事、财税、金融、经贸、海关、物流、出入境、贸促等公共服务资源,常态化开展政策解读、投资指引、合规指导、风险防范、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,全面提升对外投资公共服务能力。
二是培育专业服务力量。支持法律咨询、会计审计、评估评级、知识产权、调解仲裁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布局,提升国际化、专业化服务能力,为跨境投资全流程提供合规支撑。
三是完善金融保险支撑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可控前提下,为对外投资提供市场化融资服务;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大海外投资保险供给,有效对冲境外各类投资风险。
四是发挥行业协同作用。依托行业协会商会、贸易投资促进组织,强化行业自律管理,畅通政企沟通渠道,常态化开展信息咨询、市场拓展、纠纷调处、权益保障等服务,精准对接行业出海发展需求。


六、全流程合规监管制度

《规定》坚持便利化与风险防控并重,建立分类分级、全程可控、风险前置的现代化对外投资监管体系,实现投资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。
一是动态优化投资政策。国务院投资、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求、国别投资环境及风险变化,动态调整对外投资政策,明确鼓励、限制、禁止类投资领域,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合规开展跨境投资。
二是规范行政合规流程。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,需依法依规履行核准备案、信息报告、跨境资金登记等法定手续,如实报送相关材料,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,严禁虚假申报、隐瞒信息、违规操作。
三是健全国家安全审查机制。针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、资产转让、权益处置等行为,开展专项安全审查,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配合审查工作、严格执行审查决定,筑牢国家安全防线。
四是压实常态化合规管理。督促投资者完善内部治理结构,建立健全合规经营、风险防控、安全生产、应急处置等内部制度,规范境外经营行为,维护公平有序的跨境投资市场秩序。


七、海外权益保护与风险应对机制

针对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,《规定》系统完善海外权益保护体系,全方位守护我国投资者、境外项目及人员合法权益。
健全风险预警评估机制。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境外投资风险监测、研判和评估,及时发布国别安全风险提示,精准指导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地缘风险、政策风险和安全风险。
深化国际经贸合作。依托国际条约、双边及多边合作机制,深化跨境执法协作,持续商签各类经贸投资协定,稳步提升我国对外投资自由化、便利化和安全保障水平。
强化领事保护协助。针对境外战乱、自然灾害、公共卫生事件、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,依法为我国出海企业、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紧急避险协助,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完善纠纷化解渠道。支持市场主体通过协商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多元化方式,高效化解跨境投资矛盾纠纷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八、涉外反制与风险应对举措

为有效应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单边主义、歧视性打压行为,切实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《规定》明确建立法定防御性应对机制。
针对境外设置的不合理投资壁垒、贸易经营障碍,主管部门可依法启动专项调查,根据调查结果调整国别投资政策,依法实施货物、技术进出口管控等应对措施。
针对境外国家、国际组织出台歧视性禁止、限制等不公措施打压我国对外投资的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》,对相关组织和个人实施精准反制,纳入惩戒清单。
针对境外主体恶意中断正常经贸合作、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、不合理剥夺我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,可依法采取限制其对华投资、跨境交易、入境从业等约束措施。相关举措均为防御性、保护性手段,不影响正常国际商事合作秩序。


九、违规惩戒与责任追究

《规定》细化完善全主体、全链条惩戒机制,明确各类对外投资违规行为的处置标准,压实市场主体合规责任。
对违规开展禁止类对外投资、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、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、拒不配合国家安全审查、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,依法采取责令整改、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、强制处置境外资产、暂停投资业务等处罚措施。
对严重违规主体,视情节实施1至3年对外投资行业禁入、暂停备案申请资格等惩戒;违规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、扰乱公共秩序、危害国家安全的,依法追究民事、行政乃至刑事责任。


十、政策实施意义

《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》的出台实施,是我国统筹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高水平安全的重大法治成果,补齐了对外投资领域高位阶制度短板。新规通过全覆盖监管、全周期管理、全方位服务、全维度保护的制度设计,既持续释放对外开放红利,支持企业、社会组织、居民个人合规出海、参与全球竞争,又精准筑牢安全底线,有效防范化解各类跨境投资风险,有力应对国际不公打压。
下一步,各相关部门将持续完善配套制度细则,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企业合规指导,持续优化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,推动我国对外投资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,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。


来源:新华社、中国政府网、司法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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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6-09 23:43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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